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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俊林吴简所见孙吴家庭结构的建构原则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19/9/16 15:44:20

“走马楼吴简研究专辑”策划:游逸飞苏俊林图文编辑:苏俊林

作者供图/程晓峰师兄拍摄

家庭结构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但在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古代特别是秦汉魏晋时期家庭结构方面的研究基本停留在人口规模、世代多寡等程度上,未能深入到家庭结构的内部构成。出现此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资料的匮乏。年长沙走马楼出土了数量庞大的三国吴简。现今公布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肆]、[柒]等五卷吴简中,有许多记载孙吴时期家庭情况的简牍——家庭简,这给研究中国古代特别是孙吴时期的家庭结构提供了新的契机。

走马楼吴简出土后,中外学者对孙吴家庭结构进行了多方面研究。于振波、孙闻博、贾丽英等先生对家庭规模和家庭类型等进行了分析;汪小烜、杨际平、侯旭东、沈刚、凌文超、安部聪一郎、鹫尾祐子等先生对簿籍的文书格式和编联等进行了研究;町田隆吉先生用“同居”的概念将名籍中的“户”分为单纯家族世代(核家族世代)、扩大家族世代、多核家族世代和非家族世代四类;鹫尾祐子先生认为家庭简的登录次序中父子关系最为优先,其次是母子关系,再次是兄弟关系。这些研究成果各有侧重,但都没有对家庭结构的建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吴简中家庭简的特色是成员的记录并非都记载与户主的关系,更多的是记载与前一人的关系。池田温先生认为这种独特的记录格式有助于户籍文书的复原。在此,我们以家庭简中的连记简(记载两人以上的简)为依据,通过对家庭成员间位次关系的考察来分析孙吴家庭结构的建构原则,以探寻家庭简的编联逻辑。

一、辈分次序原则

吴简所见家庭的户主并不都是家庭的家长,于振波先生对此早有论断。吴简所见家庭成员中不仅有父、母、兄等,甚至还有祖父、祖母。户主位列家庭简的首简,特别是其位于祖父、祖母、父、母、兄之前,这并不符合家庭伦理的辈分次序。此外,还有妻位于父或母之前的简例(壹·),甚至还有小妻位于户主父之前的简例(贰·)。此类简例数量极少,不是成员位次关系的常例,但都有悖于家庭伦理的辈分要求。即便如此,就整个家庭简中成员的位次关系看,孙吴家庭结构还是体现出十分强烈的辈分次序色彩。

子女都位于其父母之后——户主为子时除外。户主子女一般位于户主妻之后。女性为户主或户主妻亡故时,子女位于户主之后。妻与子的两人连记简如壹·11:“妻大女思年卌三礼子男李年”,子李位于妻思之后。此类连记简在吴简的家庭简中较为普遍。三人的连记简中户主子也位于户主妻之后,如柒·53:“上乡里户人囗喰年五十六刑右手妻之年卅九子男龙年六岁”。凡三人连记简——此类简多是户主所在的连记简,只要出现了户主子女,他们都位于户主妻之后。

即便儿子已成年、娶妻,只要他与其父同户,其也位于户主妻之后。如:

平阳里户人邓囗年六十二妻囗年六十六子男沈年廿柒·

沈妻乐年廿沈男弟苻年十六柒·

柒·和柒·两简应是同户家庭简。户主子沈已成年(20岁)且已娶妻(乐)。但是沈与其父、母同简连记,位于户主妻之后。

也有户主子位于小妻前的情况,如贰·:“姪子女黑(?)年十岁 姪小妻□年卅二”。位于小妻前的子女可能是正妻所生,位于小妻之后的子女可能是小妻所生。此外,有小妻子女直接位于户主女之后的情况,如柒·:“婢女弟万年八岁小妻子女儿年一岁”。小妻所生子女儿位于万之后,而不是位于小妻之后。可能此家中小妻已经亡故。如果户主的妻、中妻、小妻都在世且都生有子女的话,她们之间的位次关系应是如下次序:

正妻(吴简中称“妻”或“大妻”)——正妻子女;

中妻——中妻子女;

小妻——小妻子女。

即谁所生的子女就位于谁的后面。子女因为其母地位不同而位次不同,子女在家庭中的位次跟其亲生母亲的地位有关。户主诸妻及各自所生子女的位次关系,不仅不违背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可能正是嫡庶有别、尊卑有序的古代宗法制度的内在要求。

户主父、母与妻的位次较为复杂,相互之间位次有交错。父、母位于妻之前可能是家庭结构的常例,妻在父、母之前则较为少见。户主的兄、男弟、女弟等无一例外都位于户主父、母之后。不仅如此,与其同户的兄之子、寡嫂之子、姊之子等也都位在兄、寡嫂、姊之后。伯父、叔父、季父、大父、小父、从父、从小父、兄、从兄、从兄姪子、从男姪、妻父等有妻、子时,也按照夫——妻——子的次序登录。吴简中子女都位于其亲生父母之后——户主为子时除外,某些简例是父子、母子同简连记且子位于其父、母之后。至于如壹·16那样户主男弟位于户主姪子之前的简例,应该也是遵循了辈分次序的原则。

男孙、女孙等孙辈等都位于户主子或子妻之后,位次相对靠后。至于如柒·2“宜阳里户人韩时年七十九妻汝年六十四孙子男客年九岁”中孙位于户主妻之后的简例,可以考虑儿子、儿媳双亡的可能。伯父、大父等这些户主的父辈、户主的兄弟姊妹等辈分较高但位于户主子女之后的家庭结构似乎与辈分次序原则不合,这是因为他们的位次关系主要不是由辈分次序原则决定,而是由血缘亲疏原则决定的。

二、血缘亲疏次序原则

据吴简的连记简可知,户主的伯父、叔父、季父、大父、小父、从父、从小父、叔母、季母、大母、小母、姑、寡姑、从姑、兄、弟、姊、从兄、寡嫂、寡姊、妻父、妻母、妻男弟、妻女弟等辈分高于户主子女的家庭成员,一般都位于户主子女之后。这明显与家庭伦理中的辈分要求相违背。

出现此种情况不是因为吴简记载错误,也不是其时家庭伦理出现了问题,而在于孙吴的家庭结构,特别是包含了原本可以独立为户的家庭成员的复合家庭的结构。户主的伯父、叔父、季父、大父、小父、从父、从小父、兄、弟、姊、从兄、妻父、妻男弟等,不少人有妻、子,且与其妻或子同简连记。不论是年龄还是身体状况,或是家庭的完整程度,他们都可以独立为户。但他们却带着妻、子甚至其他亲属与户主合户。叔母、季母、大母、小母、姑、寡姑、从姑、寡嫂等在其丈夫亡故之后与户主合户,寡姊、寡女弟等出嫁的姐妹丧夫后带着子女回到娘家与已经成为户主的兄弟合户。“合户”现象的普遍存在,冲击着家庭伦理中的辈分尊卑关系。

我们也注意到这些“合户”者多位于户主子女之后。就孙吴家庭结构看,户主子女是家庭结构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户主父、母、妻多位于户主子女之前,伯父、叔父、季父、大父、小父、从父、从小父、叔母、季母、大母、小母、姑、寡姑、从姑、兄、姊、男弟、女弟、从兄、从男弟、寡嫂、寡姊、寡女弟、弟寡妇、从兄嫂、妻母等家庭成员,通常是位于户主子女之后。

户主、父、母、妻、子女是中国古代家庭的核心成员,学者将其称为“主干家庭”,或是“核心家庭”。他们是家庭中血缘最为亲近、关系最为亲密的人,相互之间特别是父——户主——子三者之间具有强烈的直系血亲关系。当户主只有妻而无中妻、小妻、妾及其子女时,父——户主——子之间甚至是嫡系血亲关系。伯父、叔父、季父、大父、小父、从父、从小父、从兄等与户主有着不同程度的血缘关系,但这种血缘关系属于旁系宗亲的范畴。户主与其兄弟姊妹是户主父之下的直系血亲,但孙吴家庭结构不是以户主父而是以户主为中心建构的。家庭在确定户主时就已经确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亲疏关系。对于户主而言,子女是直系血亲,兄弟姊妹是旁系血亲。亲疏有别正是兄弟姊妹位于子女之后的原因所在。

伯父、叔父、季父、大父、小父、从父、从小父、从兄等为旁系宗亲,大母、叔母、季母、小母、姑、寡姑、从姑等也是旁系宗亲,妻父、妻母、妻男弟、妻女弟、外姪子等是血缘更为疏远的外亲。兄子、男弟子女、姑(寡姑)子女、寡嫂姪子、姪子、姪女、从男姪、兄男姪等与户主并非直系血亲,而是旁系宗亲,甚至是远亲。吴简中的家庭结构大致遵循了这样的位次序列: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旁系宗亲——外亲、远亲。这种位次关系正是血缘亲疏次序的伦理要求。

吴简所见孙吴家庭结构中,不少辈分高、年龄大的成员却位于辈分低、年龄小的成员之后。这种位次关系正是按照血缘亲疏次序原则排序的结果。户下奴婢、限佃客、衣食客等与户主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位于所有血缘亲属之后,也是血缘亲疏原则的体现。

三、同身份成员间的长幼次序原则

家庭简中某些成员具有相同的身份,如都是某人的子女,或是某人的姪子等。这些家庭成员因为身份相同,既无法以辈分高低排序,也没有血缘亲疏的差别。他们的先后位次主要是以年龄的长幼次序来确定的。

户主的子女中,长子、长女一般是排在次子、次女之前。吴简中没有长子、长女、次子、次女这样的称谓,一般是以“子男”、“子女”来称谓长子、长女,次子、次女则多以“子男/子女的名+男弟/女弟+名”的格式来登录。如:

宜子女卵年六岁 卵女弟将年三岁贰·2

邯子女陵年五岁 陵弟仕伍长年三岁贰·

卵和将同为宜的子女,长和陵同为邯的子女。他们的身份相同,无法以辈分和血缘排序,只有以年龄长幼排序。户主子女也有不以相互之间的男弟、女弟关系登录而以与户主关系登录的家庭简,如:

海妻阿年卅五 海子女汝年八岁叁·

海子男淇年四岁 海子男载年二岁叁·

此家庭中汝、淇、载都是海的子女。按照常见的户主子女的登录格式,叁·应该登录为:“汝男弟男淇年四岁 淇男弟载年二岁”。但是叁·简没有按照常见格式登录,而是都以“海子男”来登录淇、载的身份。即便格式如此特殊的家庭简,海的三个子女——汝(8岁)、淇(4岁)、载(2岁)依然是按照年龄长幼次序登录的。子女中年龄大的排在前面,年龄小的排在后面。

不仅户主子女按年龄长幼排序,户主的兄弟姊妹之间也是按照年龄长幼排序。如柒·:“金男弟生年十八生男弟儿年八岁”,贰·:“□姊大女思年十一思女弟汝年十”。姪子也按年龄长幼排序,如壹·:“登姪子男由龙年十一龙女弟□客年十”。也有特殊的情况,如壹·20:“礼姪子男鲁年五岁 鲁兄勉年八岁苦痈病”。鲁为礼的姪子,但鲁的兄勉却在鲁之后。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尚不清楚。或许是因为鲁是礼的姪子但勉不是礼的姪子,或许记载有误。即便记载无误,且二人都是礼的姪子,我们也可将其作为特例看待,因为此类情况在吴简中极其少见。

孙吴家庭结构中不仅同身份的亲属成员间按年龄大小确定位次先后,非亲属成员的户下婢之间、户下奴之间也按年龄长幼排序。柒·“户下婢新年卌户下婢严(?)年十三”中,户下婢按年龄大小次序登录。壹·“□户下奴右长六尺 户下奴进长五尺”中,户下奴不以年龄而以身高确定先后位次。于振波先生认为“五尺”约为1.15米,年龄估计在7—8岁;“六尺”约为1.38米,年龄估计在13—14岁。一般而言身高和年龄成正比。身高的高低次序应是年龄长幼次序的反映。客可能也是按年龄长幼排序,如壹·:“□休[依]食客五役年廿五刑左足 □客□年十六”。由此可知,孙吴的家庭结构中不论是亲属成员还是非亲属成员,只要身份相同,他们之间都是按长幼次序登录。

唐代户籍的一般格式是不论年龄,将男子归在一起列在前面,女子则附在男子后面。唐代这种具有重男轻女色彩的户籍登录格式与孙吴的户籍登录格式存在很大差别。吴简中同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一般按照长幼次序进行位次排列,姐在弟前的简例十分常见。两汉以来重男轻女的社会风气有日渐强烈的倾向,但在孙吴的家庭结构中长幼有序的家庭伦理较为浓烈,而重男轻女的社会观念还没有完全改变家庭结构中的男女位次关系。学者认为重男轻女观念的程度与家庭类型有关,“大家庭中的重男轻女色彩相对浓厚,而小家庭中的重男轻女色彩相对淡薄”。孙吴时期家庭内的重男轻女观念还不太明显,可能与此地区多为3——6人的小家庭有关。

孙吴户籍与唐代户籍中男女的位次差别,除了跟家庭规模有关外,可能还与赋役制度有关。孙吴赋役制度大体上是继承秦汉制度,年龄和性别是赋役征派的重要依据,年龄似较性别更为重要。唐代赋役的征派同样与年龄和性别有关。从西晋开始,在占田、课田数额、租调缴纳数额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性别差别。《晋书·食货志》载: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緜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租调制上的性别差异同样存在于唐代。《新唐书·食货志》载:

凡民始生为*,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緜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

在晋、唐的租调制中,性别有超越年龄成为赋役制度首要影响因素的倾向。唐代户籍以男女性别排序,除了男尊女卑观念的强化外,可能也与性别对赋役制度的影响加大有关。

四、合户家庭的“完全登录”原则

吴简中有不少亲属成员,有的有妻,有的有子,有的甚至有妻、子。他们是原本可以独立为户的家庭,但也登录在户主的家庭简中。这些可称为“合户家庭”的登录次序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下:

宜都里户人公乘□□年□□□ 訾 五 十叁·

豪母大女思年七十五 豪妻大女银年廿二叁·

豪兄礼年卅四 礼妻大女左年廿二叁·

礼子男床年五岁 床男弟秃年三岁叁·

姪子男通年六岁叁·

·右豪家口食八人 其五人男

三人女叁·

豪兄礼有妻,还有两个儿子,而且礼和其妻左也正值壮年,身体无残疾,完全可以独立为户,但却与弟豪合户。豪家的登录位次为:户主——母——妻——兄——兄之妻——兄长子——兄次子——兄幼子——户主姪子。作为“合户家庭”,豪兄礼家成员的登录遵循了夫——妻——子的次序原则。礼家成员登录完毕之后才登录了户主豪的姪子。即便礼的幼子秃(3岁)年龄小于豪的姪子通(6岁),但是秃依然登录在前。

如果说豪家中礼幼子与豪姪子的位次是因为亲疏有别,那么下面的家庭简则可说明问题。如:

兄黑年五十黑妻大女客年卌五柒·

黑子女草年五岁子男儿年七岁柒·

黑有妻有子,却与弟合户。黑家成员按夫——妻——子的次序登录。在黑家成员登录完毕之后才登录了户主的子男儿。虽然子男儿(7岁)年龄比黑子女草(5岁)大,且与户主的血缘要比草亲近,但其位次却在草之后。

如此登录的简例在吴简中并不少见。吴简的家庭简中,一旦记录到与户主合户者,接着就登录他的妻、子、男弟、女弟甚至姪子等。合户者的夫妻连记简、母子连记简、兄弟姊妹连记简等都是如此登录。我们称此种登录为合户家庭的“完全登录”原则,即合户到户主家的人员只要记录到合户者,都先将与其相关的亲属登录完毕后再登录其他家庭成员。此原则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结构中成员之间的位次关系,对其他建构原则如辈分次序原则、血缘亲疏原则和年龄长幼原则等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会给孙吴家庭结构的复原带来极大的不便。但是,按照此种原则登录可以体现合户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免于将其与合户家庭之外的复合家庭的其他成员相混淆。“完全登录”原则保证了合户家庭内部的完整性和序列性。即便合户家庭将来要独立为户,将其从复合家庭的簿籍中移出即可,不会给原簿籍造成大的混乱。这种合户家庭的“完全登录”原则可能是出于方便人口管理的考虑。

五、非亲属成员间的依附次序原则

吴简中的非亲属成员是指户下奴、户下婢、限佃客、衣食客(衣食少)等依附于家庭、并作为成员登录于家庭简的人员。户下奴婢与客的连记简并不多,但从柒·“户下奴有长三尺限佃客义年廿六”可知,户下奴位于限佃客之前。户下奴和户下婢只是性别不同,身份没有性质上的区别。限佃客、衣食客(衣食少)等虽然性质上有一定的差别,但都属于“客”的范围。由此推测,衣食客(衣食少)可能如同限佃客,也是位于户下奴婢之后。这意味着奴婢可能都位于客之前。

客与奴婢之间的位次既不是辈分次序的要求,也不是血缘原则的体现。柒·中身高三尺的户下奴有(尚在婴幼期)位于26岁的限佃客义之前,也不是年龄长幼排序的结果。客与奴婢在家庭结构中的位次与前述的家庭结构建构原则都没有关系,可能跟其身份所体现出来的人身依附关系有关。奴婢虽然与户主没有血缘关系,但往往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其与主人之间有着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吴简中以“户下”来修饰奴婢,说明他们已被视同家庭成员。

客则不同。以“客”的身份登录于家庭之中,可能是为了便于人口管理和赋役摊派,并不是说其地位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秦汉魏晋时期客的地位呈下降趋势,有时甚至被视同奴婢。但是现在没有证据显示孙吴时期客已经完全等同于奴婢。客和奴婢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身份名词,客还没有奴化到失去其“客”这一身份的地步。唐长孺先生认为自西汉中叶起客的地位开始卑微化,逐渐由外来人的原始含义变成一种身份性称呼。但直到东汉末三国初期,将客视同于奴的社会事实并未得到法律认可,客仍属于良人。有学者认为,登录在家庭简中的客没有像奴婢那样用“户下”来加以限制,说明“身份上他们还是自由人”。孙吴时期客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与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远没有奴婢那样强烈。从秦汉魏晋的社会结构关系看,三国孙吴时期客的地位还没有下降到与奴婢相等的地位。即便到了魏晋时期,客的地位急剧下降、几乎与奴婢相同时,至少在法律上或者名义上,其地位也要略高于奴婢。研究魏晋社会结构的学者将客和奴婢都归为贱口等级,但却是两个不同的阶级。居于社会最下层的奴婢,其地位要低于客。

孙吴的家庭简中客位于奴婢之后,并不是因为客的地位比奴婢低,而是因为客和奴婢与户主的依附程度不同。与客和户主的依附关系相比,户下奴婢与户主的依附关系要强烈很多。故而奴婢列在亲属成员之后,并以“户下”限制。客的依附性较弱,且没有加以“户下”限制,说明客还不算完全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客排在户下奴婢之后,是非亲属成员间按与户主依附关系从强到弱排列的次序原则的结果。

六、结语

通过对吴简中家庭连记简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孙吴家庭结构的五大建构原则,即辈分次序原则、血缘亲疏次序原则、同身份成员间的长幼次序原则、合户家庭的“完全登录”原则和非亲属成员间的依附次序原则。这些建构原则可用于复原那些与家庭相关的簿籍。但是具体到某个家庭结构的建构时,其优先使用了哪一原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情况而定。这会影响我们的复原工作。另外,家庭简中存在着位次特殊的简例。虽然这些特殊的简例数量较少,但也会对具体的复原工作造成影响。不过家庭简的成员登录一般都要记载亲属称谓,甚至在亲属称谓前还有上一简成员(或连记简中 一人)的名字。如果我们将其与这些建构原则配合使用,再参考吴简的揭剥位置示意图,可能会有利于簿籍复原工作的顺利进行。

年8月吴简考察现场/作者供图/作者拍摄

附记:业师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振波教授、故宫博物院王素研究员、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杨振红研究员(现南开大学教授)和匿名身高专员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本文多有采纳。特此致谢。

补注:文中所引柒·中原释文为“户下奴有长三尺限佃客义年廿六”。年8月随日本吴简研究会赴长沙调查原简时,与谷口建速先生现场确认“限佃客”应释为“依食客”。此点在博士论文中已经修正。此处保存原貌,特此说明。感谢业师关尾史郎先生的科研经费资助。本文也是业师于振波先生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走马楼吴简与孙吴县*研究”(13AZS)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发表时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研究生;日本新澙大学大学院现代社会文化研究科特别研究学生)

原刊于《简帛研究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年。后为人大复印资料《魏晋南北朝隋唐史》年第1期全文转载。本次转载时省略了注释。征引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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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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